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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期罚款规定

    根据国家教委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关于“实行短期借阅,提高利用率”,降低拒 借率的精神,本馆特制订图书借阅超期罚款规定。

一、文学类图书(I类),借期一律为30天,其他类图书借期均为90天。超过借期每册每天罚款0.10元。

二、寒、暑假期间到期的图书,须在放假前还清,否则计算机连续累计超期天数,一律按超期罚款处理。

三、图书丢失应在借期内到还书处登记,并及时赔偿,超过借期仍未赔书者,须交超期罚款。

    望广大师生周知,并协助我们执行好此规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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